〔青年就業讚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00508287號令發布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未就業青年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 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役畢或免役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此限。
四、 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閱讀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