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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特殊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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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112
勞動1字第0990130009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