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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縣市合作化,職訓運籌成果佳-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壹、目的: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轄區職業訓練,提供當地一般失業國民及就業能力薄弱者參加各項職業訓練機會,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促進其就業。
貳、辦理單位: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訓練推廣課。
參、服務(訓練)對象: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
肆、工作時程(辦理此計畫時間):2011年1 月至12 月
伍、策略方式(辦理流程):
一、 地方政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不同類別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需求,亦可參考本局各職訓中心所作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結合 轄區訓練資源,規劃辦理在地化失業者職業訓練,所訂定之訓練計畫組合,應選擇訓練後能促進就業之職類辦理,並有效結合就業輔導計畫(訓練計畫內容應涵蓋學 員結訓後就業輔導服務之作法及方式等說明),以促進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就業。如有需要並得邀集地區產、官、學、研各界,辦理年度職業訓練計畫審議及轄區職業 訓練規劃事項。
二、地方政府應將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配合地區民眾之參訓需求,均勻配置於當年度之十二個月份內實施,必要時可跨年度辦理,俾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民眾及時參訓機會,另規劃辦理之訓練職類、辦理地區,應力求配置之均衡性,以符合訓練之多元化需求。
三、建立以「參訓者為中心」的施訓架構,發展多元化的職業訓練服務組合,針對初次就業者、失業6 個月以內之一般失業者、失業6 個月以上的長期失業者與不同訓練對象之職業能力特質,配合就業市場的實際需求,規劃辦理各該適訓的訓練組合,強化訓練就業成效。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訓練就業協助渠等再就業。
四、另針對重返職場難度相對較高之失業者(如失業6 個月以上的中長期失業者與弱勢特定對象),規劃6 個 月以上長期程的訓練,宜有完整的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包括事前詳盡的訓練諮詢、提供自我認知、信心重建、生活重整、確立職業目標之職涯諮商服務、安排職業體 驗見習、協助個案準備訓練就業計畫、解決個案數位落差問題、職場工作倫理、工作態度、人際溝通等核心職能課程與精緻深化的技能訓練課程、職場接軌之實務實 習、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訓後之就業輔導服務,以有效促進中長期失業者再就業。
五、本中心提供訓練支援服務:包含訓練諮詢、TIMS 系統教育訓練、訓練生活津貼核撥、經費撥付地方政府及經費核銷程序。
六、年度結案報告:
各 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職業訓練辦理情形綜合彙整所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製成結案報告書(內容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 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與建議等),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對口職訓中心二份,職訓中心於彙整服務轄區各縣市結案報告書後再綜合服務轄區各縣市政 府辦訓情形製成運籌管理報告報局。
陸、補助經費:
由本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柒、預期效益:
依各縣市政府核定辦理經費規劃辦理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