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友善列印版本寄給朋友
一、辦理目的: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15歲以上29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
 
二、 申請期間:即日起受理至101年10月15日止,其預算用罄或逾受理期間皆不再受理。
 
三、訓練類型:
  • 工作崗位訓練: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時至少4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 實體專班訓練: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規劃辦理之學術科訓,應含共通核心職能訓練課程時數至少32小時、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實體專班結訓後應接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勤工作,不得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課程。
 
四、訓練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5歲以上29歲以下青年。(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五、訓練期間:實體專班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各以3個月為限,並應於11月30日前結訓。
 
六、補助內容:
  • 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人數補助訓練單位訓練費每人每月12,000元。
  • 實體專班訓練:講座鐘點費、交通費、稿費、場地費、宣導費、人事費、材料費、學雜費、行政管理費等。
     
七、補助額度: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80%。
  •  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180萬元。
  • 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結合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250萬元。
     
八、招生方式: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九、申請單位資格:
1.       訓練單位,應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或工作崗位訓練,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 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2.       合作訓練單位,應協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 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職訓中心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
  • 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 承辦單位(彙管單位):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02-2366-0812分機161    林先生
03-485-5368 分機312    陳小姐

* 網站聯結: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專屬網站

* 2月14日(苗栗)、2月16日(新竹)、2月21日(桃園)將舉辦計畫推動說明會:報名網頁 

* 檔案下載(計畫及相關表單如下)

 

預覽附加檔案大小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739 KB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3.27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