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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案件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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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人民陳情案件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桃訓企字第0980002641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桃訓綜規字第099000965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桃訓綜規字第0990012897號函修訂
一、           依據
(一)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二、           目的: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反應事項,了解民意所趨,做為本中心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參考,爰訂定本作業須知。
三、           案件受理及處理程序
(一)             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書信)向本中心陳情者由行政課收文後,將陳情案件單獨分類,送承辦單位處理,並列印清單交研考列管追蹤。
(二)             以言詞(現場、電話)向本中心(含主任室、秘書室、各課室)陳情者,須將陳情事項做成紀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言詞陳情案件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一),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電話陳情者免簽章確認),送行政課收文並依第1款程序辦理。
(三)             陳情案件分文時,陳情內容涉及二單位以上,無法判別業務性質涉及多寡時,由陳情內容先提及之權責單位主辦。
(四)             各單位於函復或e-mail陳情人時,應併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以下簡稱調查表)寄達陳情人,請陳情人填寫調查表後寄還,作為本中心瞭解陳情人對陳情案件處理之滿意度;各單位並將函復或e-mail副本送交研考解管。
(五)             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依一般公文處理期限辦結,未能依限辦結者,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得再延長六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業務主管核准延長期限仍未能辦結者,應簽請本中心一層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             本點第四款滿意度調查表由本中心研考回收分析。
四、           陳情案件之統計分析:研考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所回收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研擬「人民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陳核,並函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綜合規劃組)。
五、           本作業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