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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管理要點  

一、 為使本中心場地設施發揮多元功能;服務地區廠商及社會各界訓練及講習;並有效管理及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場地提供下列對象,辦理非營利性質之會議、集會、技術發表、展覽(示)會、企業徵才活動或考試及有關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教育訓練等業務。
(一)政府機關(構)及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學校或學術團體。
(二)經立案與就業安全相關之研究機構、法人、團體。
(三)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事業單位。
(四)外聘教師及執行本中心業務之相關人員。
(五)一般民眾短期(每次不得逾三天)申請使用宿舍。
(六)其他經本中心專案核定者。

三、 本中心下列場地得提供使用:
(一)楊梅會館1、2樓客房、課務教室【集會及考試以外業務,及第二條第(一)、(四)、(六)項之對象適用】。
(二)行政大樓之301、401、405會議室。
(三)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各館之普通教室、電腦教室。
(四)訓練工場、學員宿舍、活動中心、室內停車場等。

四、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足以危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者。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於社會秩序者。
(四)婚喪喜慶等各種宴會活動者。
(五)政治性活動。
(六)經本中心確認活動有損場地設施者。

五、 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向本中心行政課索取申請表辦理申請,於七日以前完成申請使用手續,並完成繳費後取得使用同意書方能依期使用。(申請表、切結書如附件一、二)

六、 本中心已核定使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七日前通知使用人改期或變更場地,無法改期或變更場地者由本中心無息退還使用費,使用者不得異議。

七、 使用單位辦妥申請使用手續後,如擬取消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時間或地點,應於使用日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中心辦理取消使用並無息退還繳納費用或另議使用期及場地。未事前徵得本中心同意逕自取消使用或變更日期,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天災、群眾暴動、傳染病等因素)外,本中心停止其繼續使用權利,其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八、 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依場地設備提供使用收費標準收費,區分為一般收費標準及特殊情形收費標準。(場地設備提供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九、 場地申請使用者,於使用時間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中心各場地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十、 使用本中心場地辦理訓練業務,其性質依法應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者,由使用機關自行指派具相關資格人員,辦理安全衛生事宜。其辦理活動性質涉及公共安全者,使用單位應於使用之場地或授權之範圍,辦理投保公共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於使用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使用單位應負全部之責任。

十一、 使用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依法應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備)者,應檢附核准(備)文件併申請表辦理審查。

十二、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及相關活動廣告文宣品未經核准前,不得假借本會(局)及本中心名義,對外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任何消息或宣傳。凡違反規定時,一律不予使用,其已同意使用者,取消使用。

十三、 本要點另定場地使用須知及管理規範(附件四),供使用單位遵守。

十四、 本中心場地使用收入之經費,依程序解繳國庫。

十五、 本要點經簽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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