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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職業訓練中心_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勞綜二字第0九二00三九二八號函辦理

一、 本中心為督促各課室加強辦理有關本中心業務人民陳情案件(以下簡稱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中心針對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申請、檢舉、訴願、民刑事案件等不列入),得以書面及言詞方式向本中心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 陳情案件受理及稽催:

(一) 本中心內各單位均由收發室負責總收文,並將陳情案件單獨分類,再分文請各承辦單位處理,並由行政課列管追蹤,依公文處理程序辦理稽催;各單位受理之陳情案件,如為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陳情案件,直接送交收發室總收文,如為言詞陳情者,須將陳情事項製作筆錄(填具「言詞陳情案件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再送交收發室總收文依程序辦理。
(二) 陳情案件分文時,如陳情內容跨二單位之權責,分送陳情內容先提及之權責單位負責彙辦,如跨二單位以上之權責,分送行政課彙辦。

五、 本中心各課室之陳情案件,各承辦人於處理陳情案件後,應填報「陳情案件辦理情形表」(格式如附表二),並將原案完整影印交由行政課研考建檔(以「案」為單位)、分類、統計、管考、檢討分析等工作,以為解除列管及辦理上述各項工作之依據。

六、 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以一般公文普遍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課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主任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 本中心就陳情案件於函復陳情人時應併同「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格式如附表四),請陳情人填答後寄還,作為本中心瞭解陳情人對陳情案件處理之滿意度。前項調查表由本中心行政室統一回收。

八、 陳情案件之檢討分析:
(一) 本中心行政室每月應統計陳情案件數並陳核 主任。
(二) 本中心各課室每年應於年度結束後,將上年度之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整理、檢討與分析,具體研提「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格式如附表三)暨「陳情案件陳情人清冊」(格式如附表四),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行政課研考彙整。
(三) 本中心行政課研考應每半年就前六個月所回收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研提滿意度分析報告,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研提全年度之報告送勞委會。
(四) 本中心行政課研考就各課室所提報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將本中心人民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其內容應涵蓋案件類別統計、內容分析、處理結果檢討、滿意度分析及建議事項等)提報行政院研考會考核暨提供主任、相關課室參採。

九、 本中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作業流程,請參見附表五

十、 本中心每年得就會內各課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主任核定依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於違反「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主任核定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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