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自民國97年起配合政府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提高附加價值、創造就業機會」,辦理「服務業訓練示範中心」計畫。在中心主任張新堂先生帶領下,積極蒐集台灣各縣市服務產業資訊,並調查人力需求與職訓需求,加以彙整分析,選定觀光休閒及流通產業做為政府辦理相關職業訓練之示範中心,並據以擬定「服務業旗艦計畫」,實現本中心「多元職訓、永續就業」願景。課程內容:(一)共同核心職能課程。(二)核心工具課程(流通服務訓練課程、觀光休閒訓練課程)。 (三)專業技術課程。 (四)管理課程。 (五)實習課程。 參訓學員資格:(一)職前訓練:有就業意願並具備參訓能力之國民。(二)在職進修:有進修意願之在職勞工。 補助標準:職業訓練受訓學員生活津貼之請領分為參加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及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包括:負擔家計婦女、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保護人。1.非自願性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須先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在「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一式三聯),參訓者具結簽章,就服機構確認後蓋印信或章戳,連同就服機構開具之推介單三聯於甄試日前交予本中心教學課。(俟確定錄訓,於開訓報到後,本項津貼由勞保局失業給付科撥付。) 2.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例如:更生受保護人)等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於報到參訓後十五日內出具證明向本中心申請。 經費來源: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服務業人才訓練示範中心.ppt |
中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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